法規名稱: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地方教育輔導工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條文關聯

中央主管機關應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商
劃定地方教育輔導工作之輔導區;必要時得設分區。
輔導區劃定後,輔導區內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應共同推選一所師資培育之大
學擔任召集學校。
召集學校應邀集同一輔導區內各師資培育之大學、各級主管機關、教師進
修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幼兒園及特殊教育學校,統籌下列任務:
一、地方教育輔導工作計畫之擬訂,並得視實際需要進行跨區輔導工作之
    規劃。
二、各師資培育之大學之分工及協調。
三、依地方教育輔導工作內容及對象需求,妥善規劃實施方式。
四、召開檢討會議或辦理地方教育輔導工作之成果分享。
前項各師資培育之大學之地方教育輔導工作計畫,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
〔立法理由〕
一、地方教育輔導工作應在地化協助地方教育發展之理念並利資源有效運
    用,以劃分輔導區,採在地深耕及就近協助等方式推動。查現行地方
    教育輔導工作之輔導區劃分方式係先依師資類科區分後,再依直轄市
    、縣(市)及師資培育之大學所在地進行劃分,爰於第一項明定中央
    主管機關應協調師資培育之大學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商
    劃定地方教育輔導工作之輔導區。另為避免輔導區資源過於集中,爰
    明定必要時得設分區。
二、為避免各師資培育之大學重複邀集各級主管機關等單位討論,爰於第
    二項明定輔導區內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應共同推選一所師資培育之大學
    擔任召集學校。三、  第三項明定由召集學校邀集同一輔導區內各師
    資培育之大學及各級主管機關等單位統籌各款任務,說明如下:
  (一)為確認地方教育輔導工作之辦理方向,爰於第一款明定召集學校
        應統籌地方教育輔導工作計畫之擬定。另考量師資培育之大學因
        培育師資類科學科、領域、群科之不同,爰規定得視實際需要規
        劃跨輔導區之地方教育輔導工作。
  (二)為利資源有效分配,達分工合作之效,爰於第二款明定召集學校
        應統籌各師資培育之大學之分工及協調。
  (三)為使地方教育輔導工作切合實際需求,爰於第三款明定召集學校
        應依地方教育輔導工作內容及對象規統籌劃實施方式。
  (四)為精進或推廣地方教育輔導工作成效,以作為未來規劃之參考,
        爰於第四款明定召集學校應統籌召開檢討會議或辦理地方教育輔
        導工作之成果分享。四、依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四日修正公布之師
        資培育法第十六條規定,地方教育輔導工作為師資培育之大學應
        辦理事項,爰於第四項明定各校之工作計畫應報中主管機關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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