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性騷擾防治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條文關聯

機構知悉其所屬公共場所及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發生性騷擾事件者,得採取
下列處置:
一、尊重被害人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
二、避免報復情事。
三、預防、減低行為人再度性騷擾之可能。
四、其他認為必要之處置。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定明機構知悉其所屬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發生性騷擾事件者
    ,得採取之處置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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