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於清洗食品之主要消毒成分,除該成分為合法食品原料者外,其成分限 制、殘留濃度及使用範圍,依附表二之規定。 為使前項殘留濃度符合規定,必要時,使用後得再經飲用水清洗或其他適 當處理。
將現行附表二備註一之部分內容於修正條文第一項規範,另增列第二項, 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