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食品用洗潔劑衛生標準(96.09.20訂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

條文關聯

用於清洗食品之主要消毒成分,除該成分為合法食品原料者外,其成分限
制、殘留濃度及使用範圍,依附表二之規定。
為使前項殘留濃度符合規定,必要時,使用後得再經飲用水清洗或其他適
當處理。
〔立法理由〕
將現行附表二備註一之部分內容於修正條文第一項規範,另增列第二項,
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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