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推介客戶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7年9月30日

條文關聯

  證券商推介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其提供予投資人之資料或對證券市場、
  產業或個別證券之研究報告,應以其本公司或複受託證券商核准發行者
  為限,並摘譯為中文,以利投資人閱覽。
  前項研究報告應定期或不定期辦理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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