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本準則所規範與事業及其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業務人員具實際或潛在之利益
衝突關係,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事業應注意防範其可能影響證券投資
研究分析之獨立客觀性所生之利益衝突情事:
一、事業或與其具有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所定關係且從事證券承銷
    、自營或經紀業務之公司(以下簡稱關係企業)間有財務利益或業務
    往來關係之公司。
二、研究分析標的為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業務人員之配偶、子女或慣於或有
    義務按照其指示或指令行事之人(以下簡稱關係人)有擔任其董事、
    監察人、經理人或顧問等職務之公司。
三、與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業務人員或其關係人具財務利益關係之公司。
四、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業務人員收取其給付報酬之公司。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所稱財務利益,指有證券投資或財務融通之關係,但
不包括根據正常交易關係所為之商業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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