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自律委員會經審查結果認為該會員有違反相關法令或自律規範者,得依其
違規情節為下列之處分:
(一)嗣後注意改善。
(二)糾正。
(三)警告。
(四)限期改善並將改善情形函報本會。
(五)處以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之違約金。
(六)提請理事會為本辦法第七條各款部份或全部之處置。
依前項第六款所為之處置,應經自律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
過半數之同意。
自律委員會委員涉及相關審議案件之事項時,應行迴避。如發現有委員應
自行迴避而未迴避者,由主席依職權裁示請其迴避;表決後始發現者,審
議案件主席應當場裁示其所行使之表決不列入該案件計算。
〔立法理由〕
1.修正委員會名稱。
2.為達自律處置警惕及遏止效果,故自律委員會之處置態樣增訂「得處以
  一定金額之違約金」乙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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