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期貨顧問事業宣傳資料與廣告物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4月02日

條文關聯

  期貨顧問事業應將其宣傳資料及廣告物,列入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管理,
  並經經理人審核及簽章後始可使用。
  前項宣傳資料、廣告物及審核紀錄應保存二年,本會得檢查期貨顧問事
  業上述之宣傳資料、廣告物及審核紀錄,期貨顧問事業不得拒絕或妨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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