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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開放式基金受益 憑證審查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之申請櫃檯買賣、停止買賣、終止買賣及證券投資信 託事業於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櫃檯買賣期間內應遵守之義務,除主管機關 之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準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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