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市民體育活動中心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條文關聯

  下列單位得於向本場申請後,免費使用本中心(室內照明設施應自行投
  幣付費):
  一、代表基隆市(以下簡稱本市)參加全國性比賽之選手。
  二、本市各校網球、軟網代表隊集訓訓練,經教育主管單位審核通過者
      。
  三、本市體育會網球及軟式網球委員會為辦理比賽經由體育會向本場申
      請核准者。
  四、市府各單位舉辦各項活動或公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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