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鼓勵宜居建築設施設置及回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

條文關聯

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過樑得綠化及設置安全維護設施,深度不得超過
外牆中心線一公尺;與垂直綠化設施未重疊部分,應有三分之一以上面積
之淨高度達五公尺以上(如附圖四)。
前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之垂直綠化設施併同一般陽臺設計者,扣除一般陽
臺範圍計算面積,且應留設直徑一公尺以上之降板面積,並不得扣除結構
所需之環樑(如附圖三)。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增加垂直綠化設施之立體綠化,針對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過樑設置
    綠化部分予以規範。
三、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內設置綠化範圍時與陽臺合併設計者,得扣除陽
    臺面積,以保障基本陽臺活動空間之規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