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國民中小學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

條文關聯

保險費除由政府補助三分之一(不足一元以一元計算)外,其餘由要保人
向被保險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分二次收取,於每學期註冊時各收取二分
之一。
六十五歲以上被保險人之保險費,由其全額自行負擔。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全額補助保險費:
一、持有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低收
    入戶證明之學生或幼兒。
二、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學生、幼兒或重度以上身心障
    礙人士之子女。
三、具有原住民身分之學生或幼兒。
四、就讀於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地域加給表所規定之高山地區第三級、第
    四級學校或山地偏遠地區學校之學生或幼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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