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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家庭教育中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本中心為協助家庭教育之推展,得徵訓志願工作人員若干人,協助辦理諮 詢輔導、研究發展及推廣活動等相關事項。 前項志願工作人員由本中心施以相關訓練課程,經實習期滿及考核通過後 發給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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