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家庭教育中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

條文關聯

本中心為協助家庭教育之推展,得徵訓志願工作人員若干人,協助辦理諮
詢輔導、研究發展及推廣活動等相關事項。
前項志願工作人員由本中心施以相關訓練課程,經實習期滿及考核通過後
發給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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