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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召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二條
應召員報到之方式如下: 一、集體報到:由應召員憑召集令,先行至所在地縣市後備指揮部集合, 再由縣市後備指揮部統一帶至召集部隊報到。 二、自動報到:由應召員憑召集令自行向召集部隊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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