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律師倫理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7月3日

條文關聯

本規範經全國律師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並報請法務部備查;
修正時,亦同。
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及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三日修正之規定
,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一日施行。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因律師法修正,修改原條文中「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為「
    全國律師聯合會」。
三、為明確施行日期,增訂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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