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及服務能量登錄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第一項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能量登錄;能量登錄後發
現者,撤銷其能量登錄:
一、申請書件內容有虛偽不實。
二、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負責人、合夥人或實質受益人有第三條規定情
    事之一。
三、資產淨值為負數。
四、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五、內控內稽制度未有具體規定或無法有效執行。
六、業務內容有違反法令之虞。
七、服務有被使用於詐欺、洗錢或資恐之虞。
八、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負責人、合夥人有無法健全經營第三方支付服
    務事業之虞。
〔立法理由〕
為保障交易安全及客戶權益,並確保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落實洗錢防制之
法遵義務,爰參酌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訂定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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