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條文關聯

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之內容如下:
一、個案會議。
二、家庭訪問。
三、家庭教育課程。
四、家庭教育諮詢。
五、家庭教育輔導。
六、家庭教育諮商。
前條第二項個別化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計畫,應包括前項內容之全部或一
部;必要時,學校得請求本法第九條所定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
校、法人及團體協助。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依本法第十五條規定,於第一項明定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之內容。另
    於第二項針對修正條文第五條第二項所定個別化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
    計畫,明定應包括該內容之全部或一部,俾利學校有所依循。另為完
    善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等服務,於第二項明定必要時得請求本法
    第九條所定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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