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地方教育輔導工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條文關聯

師資培育之大學應編列經費辦理地方教育輔導工作;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應視需要籌措經費配合辦理,所屬學校並得編列預算與師資培育之
大學辦理合作計畫。
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經費,依各校計畫需求,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地
方教育輔導工作。
〔立法理由〕
一、為落實地方教育輔導工作,應有經費支持始能有效推動,爰於第一項
    明定師資培育之大學應編列經費辦理地方教育輔導工作。另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或所屬學校亦得籌措或編列經費配合推動。
二、為協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地方教育輔導工作,避免因經費短缺而無
    法推動,爰於第二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經費補助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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