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部分班級原住民族實驗教育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2月21日

條文關聯

學校經指定或申請辦理原民實驗教育,應於學年度開始一年前提出實驗計
畫,報各該教育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實驗計畫變更時,應於預定變更之
該學年度開始六個月前,報各該教育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前項實驗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目的。
三、對象及學生入學方式。
四、期間。
五、實驗事項及範圍。
六、課程教學及師資規劃。
七、學生學習評量內容及方式。
八、預期成效。
九、主持人及參與人員背景資料。
十、終止實驗後之處理措施。
〔立法理由〕
一、為使學生入班前,即能充分獲得學校辦理原民實驗教育之相關資訊,
    且考量學校提出實驗計畫須經各該教育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實施,爰
    於第一項明定學校辦理原民實驗教育應提出實驗計畫,於第二項明定
    其實驗計畫應載明之事項,俾資遵行。
二、第二項第三款「學生入學方式」,於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得參採高級
    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第九條之精神,辦理跨就學區招生及獨立
    或聯合辦理免試入學,並載明於實驗計畫中,送原住民族實驗教育審
    議會審議;國民中小學階段,則以跨學區方式辦理入學。
三、有關原民實驗教育課程之規劃,涉及一般課程與民族課程,其學生評
    量內容及方式也更為多元;學校聘任之師資,涵括學科教師及支援教
    學之部落耆老或具相關專長之人士,且參酌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
    例第七條第二項,第二項第六款及第七款明定實驗計畫應載明課程教
    學、師資規劃、學生學習評量內容及方式,以利原住民族實驗教育審
    議會審議後,學校得據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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