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第三章有關申訴之規定,除本章已有規定外,於特殊教育學生對主 管機關鑑定、安置、輔導及支持服務措施之申訴,準用之。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規定本辦法第三章有關申訴之規定,除於本章已有規定者外,於 特殊教育學生對鑑定、安置、輔導及支持服務爭議之申訴,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