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申訴服務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第三章有關申訴之規定,除本章已有規定外,於特殊教育學生對主
管機關鑑定、安置、輔導及支持服務措施之申訴,準用之。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規定本辦法第三章有關申訴之規定,除於本章已有規定者外,於
    特殊教育學生對鑑定、安置、輔導及支持服務爭議之申訴,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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