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嚴重不良事件通報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條文關聯

醫療器材許可證所有人或登錄者為第三條之通報,應於發現第二條事件之
日起十五日內完成。
〔立法理由〕
有關醫療器材許可證所有人或登錄者通報醫療器材嚴重不良事件期限之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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