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874
人,瀏覽人次:
956711179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嚴重不良事件通報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醫療器材許可證所有人或登錄者為第三條之通報,應於發現第二條事件之 日起十五日內完成。
〔立法理由〕
有關醫療器材許可證所有人或登錄者通報醫療器材嚴重不良事件期限之規 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