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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開放式基金受益 憑證審查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其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登錄為櫃檯買賣者,其基金 淨資產價值須達新臺幣三億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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