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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辦理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測驗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測驗及格標準: 一、共同科目須達七十分以上為及格。 二、專業科目之各科應試成績,應以各達六十分為及格,其效力並自測驗 日起二年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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