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社區大學收退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

條文關聯

雜費收費基準如下:
一、學員證製證費:初辦及補辦者每次新臺幣一百元。
二、游泳池使用費:每三學分新臺幣八百元。
三、電腦課程電腦維護費:每三學分新臺幣一千元。
四、烹飪課程瓦斯電氣費:每三學分新臺幣四百元。
五、陶藝課燒窯費:每三學分新臺幣八百元。
六、冷氣費:每三學分新臺幣二百元。
前項收費基準,社區大學得依實際學分數調整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