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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醫事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會議時, 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副主任委員亦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 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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