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市民體育活動中心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條文關聯

  申請借用或免費使用之單位,應於借用後負責本中心之清潔工作,如未
  立即清理乾淨,逕由本場僱工清理,僱工費用由借用單位支付,借用單
  位不得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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