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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基隆市市民體育活動中心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申請借用或免費使用之單位,應於借用後負責本中心之清潔工作,如未 立即清理乾淨,逕由本場僱工清理,僱工費用由借用單位支付,借用單 位不得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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