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公共造產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 ,置委員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或指定本府一級主管以上人員 兼任之;其餘委員,由縣長就學者專家、有關機關及本府人員聘(派)兼 之。 前項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