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公共造產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公共造產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
,置委員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或指定本府一級主管以上人員
兼任之;其餘委員,由縣長就學者專家、有關機關及本府人員聘(派)兼
之。
前項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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