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公共造產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南投縣政府府行法字第1050139841號令修正發布第1 條、第6條、第8條、第11條條文
法規體系: / 南投縣 / 民政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興辦公共造產事業,充裕地方自治財源,
促進地方經濟建設,特設置公共造產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訂定本
辦法。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公共造產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
,置委員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或指定本府一級主管以上人員
兼任之;其餘委員,由縣長就學者專家、有關機關及本府人員聘(派)兼
之。
前項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

本會視實際需要時開會,並得邀請有關機關派員列席。會議由召集人召集
並主持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其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委員應親
自出席會議。但由單位(機關)主管(首長)兼任之委員,如因故不能親
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
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