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公共造產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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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興辦公共造產事業,充裕地方自治財源,
促進地方經濟建設,特設置公共造產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訂定本
辦法。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以本府為主管機關。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獎助收入。
四、其他有關收入。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興辦新興事業支出。
二、經營及管理支出。
三、其他有關支出。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公共造產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
,置委員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縣長或指定本府一級主管以上人員
兼任之;其餘委員,由縣長就學者專家、有關機關及本府人員聘(派)兼
之。
前項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二、本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四、其他有關事項。

本會視實際需要時開會,並得邀請有關機關派員列席。會議由召集人召集
並主持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其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委員應親
自出席會議。但由單位(機關)主管(首長)兼任之委員,如因故不能親
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本會業務執行由本府民政處自治事業科負責之。

本會委員及聘(派)兼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府人員兼任者,得依規
定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
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
審計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得循預算程序撥充基金或以未分配賸餘處理。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縣庫。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