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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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公共造產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

制定依據

1. 預算法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政府設立之特種基金,除其預算編製程序依本法規定辦理外,其收支保管
辦法,由行政院定之,並送立法院。
地方政府預算,另以法律定之。
前項法律未制定前,準用本法之規定。
2. 中央政府特種基金管理準則 中華民國088年12月18日
  特種基金之設立於完成預算程序後,主管機關應即擬具收支保管及運用
  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發布,並送立法院。
  前項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屬於撥充國營事業機關股本或資本之各類營
  業基金,應依國營事業管理法規定辦理,得不另訂定。
  地方政府所管特種基金,準用本準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