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學校不得另行巧立名目收費尤其應切實遵守下列各款規定: 一、飲水應由學校供應,不得向學生收費。 二、學校舉行運動會、遊藝會、編印校刊及歡迎歡送等活動,均不得向 學生收費。 三、不得以贈送學校紀念品及舉行謝師宴之名義,向畢業生收費。 四、不得收取教師節敬師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