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國民中小學暨市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各項費用收支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各學校不得另行巧立名目收費尤其應切實遵守下列各款規定:
  一、飲水應由學校供應,不得向學生收費。
  二、學校舉行運動會、遊藝會、編印校刊及歡迎歡送等活動,均不得向
      學生收費。
  三、不得以贈送學校紀念品及舉行謝師宴之名義,向畢業生收費。
  四、不得收取教師節敬師金。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