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立文化中心演藝廳表演活動申請及審查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申請案件經審查通過後,依各類節目之評審分數高低,決定安排檔期之順
序,並排定候補順序,仍有空檔時,本中心得公告接受申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