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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立文化中心演藝廳表演活動申請及審查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申請案件經審查通過後,依各類節目之評審分數高低,決定安排檔期之順 序,並排定候補順序,仍有空檔時,本中心得公告接受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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