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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縣環境保護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應在公庫開立專戶存 管,或依公庫法經公庫主管機關同意後,於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設立專戶 儲存孳息,並得視資金調度運用情形,轉存定期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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