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庫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申評會、再申評會或調查
小組委員:
一、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
形之一,尚在調查、解聘或不續聘處理程序中。
二、有教師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二項
情形,尚在調查、停聘處理程序中或停聘期間。
三、有教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情形,尚在調查、資遣處
理程序中。
四、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已受停止執行業務、撤銷或廢止證書或執業執照
之處分。
五、最近三年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懲處者。
人才庫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其自人才庫移除
:
一、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
二、處理本辦法事務,違反客觀、公正、專業原則或認定事實顯有偏頗。
〔立法理由〕 一、增訂第一項,分款明定人才庫人員不得擔任申評會、再申評會或調查
小組委員情形,倘人才庫人員有違教師法相關規定,尚在調查、解聘
、不續聘或資遣處理程序,或停聘期間;或以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資
格納入人才庫人員,但已受停止執行業務、撤銷或廢止證書或執業執
照之處分者;或最近三年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懲處
者,上述人員已不具備處理本辦法事務應有之客觀、公正、專業之原
則,爰限制其不得擔任申評會、再申評會或調查小組委員,以確保申
評會、再申評會或調查小組行使職權之專業性及公正性。
二、第二項由現行條文第四十六條第四項修正移列,並分款明定人才庫人
員移除情形。為確保人才庫人員專業適任,具有前項各款之情形者,
或該人員如處理本辦法事務有違公正及專業原則,除不得擔任申評會
、再申評會或調查小組委員外,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其自人才庫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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