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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六十三條
各該主管機關應自行或委由各級學校、相關專業團體或公益團體開設諮詢 管道,提供申訴及再申訴扶助服務。
〔立法理由〕
條次變更,內容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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