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第一項申請案,經本部准予能量登錄者,發給能量登錄證書,並於
網站公開之。
能量登錄證書有效期間為二年,期間屆滿前三個月起至二個月內,第三方
支付服務業者得檢具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文件,向本部申請展延能量登錄證
書效期,經審查通過者,每次展延期間二年。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定明申請案經准予能量登錄者之能量登錄證書發給及資訊公開
之規定。
二、因能量登錄證書係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提供服務之重要資料,爰於第
二項定明其有效期間。另為利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業務之延續,定明
展延證書效期之申請期間、應備文件及展延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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