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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2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原有農舍之修建、改建或增建面積在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之平房得免申 請建築執照,但其建蔽率及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本辦法之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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