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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從事及參與國防安全事務人員安全調查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4月2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保防安全單位基於安全調查之必要,得以書面通知被調查人就調查內容陳 述意見,並得要求其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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