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為辦理前條審查作業認有必要時,得進行實地訪查。
申請廠商拒絕或不配合前項實地訪查,或不符合第四條所定申請條件者,
國防部得不同意其列管軍品安全維護之申請。
〔立法理由〕 一、為審查列管軍品研發、產製及維修地區、廠庫及設施(備)處所,是
否符合本辦法第四條所定申請安全維護之必要性,爰於第一項定明國
防部於審認有必要時,得赴現地實施訪查。
二、又為免申請廠商拒絕或不配合實地訪查,致無法審查是否具備申請之
必要性,或申請廠商不符合第四條所定申請條件,爰於第二項定明國
防部得不同意其列管軍品安全維護之申請,俾符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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