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資培育之大學擔任地方教育輔導工作之教師,得支給相關經費或減授授
課時數。
前項相關經費之支給,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相
關規定或師資培育之大學之規定辦理。
第一項減授授課時數之規定,由師資培育之大學定之。
〔立法理由〕 一、為鼓勵師資培育之大學教師參與投入地方教育輔導工作,爰於第一項
明定擔任地方教育輔導工作之教師得支給相關經費或減授授課時數之
規定。
二、查地方教育輔導工作除由師資培育之大學自行辦理者外,尚有由本部
補助或委辦者,爰於第二項明定由本部補助或委辦者,其支給相關經
費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至師
資培育之大學自行辦理者,其支給相關經費則依師資培育之大學之規
定辦理。
三、有關師資培育之大學擔任地方教育輔導工作之教師減授授課時數部分
,係大學自治範圍,爰於第三項明定減授授課時數之規定由師資培育
之大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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