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

條文關聯

申評會應於收受申訴書後,儘速以書面檢附申訴書影本及相關書件,通知
原措施學校提出說明。
前項書面通知達到後,原措施學校應擬具說明書連同關係文件送申評會及
申訴人。但原措施學校認為申訴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措施,
並通知申評會及申訴人。
〔立法理由〕
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其餘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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