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驗計畫期程,依申請辦理之不同教育階段,規定如下:
一、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一年以上三年以下。
二、國民中學教育階段:一年以上三年以下。
三、國民小學教育階段:一年以上六年以下。
前項計畫期程,經各該教育主管機關核准續辦者,得予延長,前項第一款
及第二款每次得延長一年至三年,前項第三款每次得延長一年至六年。
〔立法理由〕 一、參酌實際需求,於第一項明定不同教育階段之實驗計畫期程,及各該
教育主管機關核准續辦者之延長年限。
二、為考量原民實驗教育之延續性,學校如有延長辦理之需求,得報請各
該教育主管機關核准後續辦,不同教育階段別之延長年限依第二項規
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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