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藥品嚴重不良反應通報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3月28日

條文關聯

藥商為第三條第一項之通報,應於知悉通報事由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完成。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有關藥商通報藥品嚴重不良反應期限之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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