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依第五條第二項第一款或前條規定申請繼續續保,除符合本條例 第七條第一項第四款但書所定不受續保一定期間之限制者外,續保期間依 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不得重新計算。
被保險人續保期間縱因具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或參加其他社會保險而暫停 續保情事,除符合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四款但書者外,其續保期間之計 算,仍應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不因其有暫停續保情事,而得重新計 算續保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