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會員於最近一年內經自律委員會決議糾正達三次、或經警告達二次、
或未於期限內將改善情形函報本會者,得經自律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提報理事會為下列部份或全部之處分:
(一)處以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之違約金;並得按次連續各
處以每次提高一倍金額之違約金,至補正改善或配合辦理為止。
(二)要求會員對其從業人員予以暫停執行業務一個月至六個月之處分。
(三)停止會員應享有之部份或全部權益。
(四)撤銷或暫停會員資格之處分。
理事或委員涉及相關審議案件之事項時,應行迴避。
〔立法理由〕 1.修正委員會名稱。
2.主管機關基於業別監理一致性及自律處置衡平性,故參酌中華民國期貨
業商業同業公會對其會員違規所為之違約金處置上限,將違約金處置金
額上限提高至30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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