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720
人,瀏覽人次:
967647787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臺北市社區大學收退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社區大學得視實際需要,收取下列代收代辦費: 一、保險費。 二、材料費。 三、書籍費。 四、其他因進行課程活動所必要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