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社區大學收退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1月8日

條文關聯

社區大學得視實際需要,收取下列代收代辦費:
一、保險費。
二、材料費。
三、書籍費。
四、其他因進行課程活動所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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