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醫事審議委員會設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18日

條文關聯

  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指派他人代理。
  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
  三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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