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基隆市市民體育活動中心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條文關聯

  借用單位佈置會場時(含海報、看板等)須經本場同意,中心內原有固
  定設備不得擅自更動,如有損壞應立即予以復原或照價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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