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鑑定考試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其及格標準為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 一、第一次參加鑑定考試,當年度全部鑑定科目成績均達六十分者。 二、第一次鑑定考試僅部分科目及格,但累計歷次鑑定成績,各科目均達 六十分者。 前項鑑定考試,部分科目及格者,發給科目及格證書。 各級政府發給之同階段科目及格證書,本府均予採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