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縣失學身心障礙國民學力鑑定及成人教育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各科鑑定考試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其及格標準為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
一、第一次參加鑑定考試,當年度全部鑑定科目成績均達六十分者。
二、第一次鑑定考試僅部分科目及格,但累計歷次鑑定成績,各科目均達
    六十分者。
前項鑑定考試,部分科目及格者,發給科目及格證書。
各級政府發給之同階段科目及格證書,本府均予採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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