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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桃園縣失學身心障礙國民學力鑑定及成人教育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制定依據
1.
特殊教育法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第二十條(特教專才之聘任及教學資源之協助)
為充分發揮特殊教育學生潛能,各級學校對於特殊教育之教學應結合相關 資源,並得聘任具特殊專才者協助教學。 前項特殊專才者聘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