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鼓勵宜居建築設施設置及回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

條文關聯

於垂直綠化設施上方設置之一般陽臺及不計入建築面積之裝飾構造物、二
分之一透空遮陽板、雨遮或花臺,應有三分之一以上面積之淨高度達五公
尺,與該垂直綠化設施未重疊部分並應大於一公尺;垂直綠化設施與其上
方設置之構造物視為一垂直綠化設施,仍應符合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但
該構造物以一般陽臺計算面積,不列入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每層面積和之計
算(如附圖六)。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避免與陽臺免計容積重複計算,故訂定第四條第一項之例外規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